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21/12/16 8:55:09人氣:1773所屬分類:行業動態
各有關協會,各有關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開展“查堵點、破難題、促發展”活動,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有關文件,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我廳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請于2021年12月27日前反饋我廳,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電話:0898-65352853
郵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谑泻8?9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31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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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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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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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我省建筑業改革發展,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
工程擔保類型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以上擔保類型之外市場主體之間的各類工程擔保,鼓勵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四條?工程擔保保證人提供的工程保證擔保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工程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工程保函。
第五條 工程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外,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已發生實際用工行為的,在農民工工資支付完畢前,農民工工資保函不得撤保。 ?
主合同若發生變化,連帶責任保證保函有效期應相應改變調整,具體情形由保證雙方在保函中約定。
不同類型的保證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保證人的主體類型作出限制。
第六條 除工程保證保險產品外,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統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內容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工程保證保險的保單合同應在省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工程擔保實行有償付費制度。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費用由承包單位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計入企業管理費中,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八條 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投標保證、工程款支付保證、履約保證、工程質量保證、農民工工資保證優先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繳納。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確允許選擇現金以外的其他保證形式,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
第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和省人力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稱省主管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工程款支付保證、履約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實施和監督;省人力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民工工資保證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實施和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人力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民工工資保證實行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銀行和保險機構出具保函、開展保證保險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和鼓勵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開展工程擔保業務,規范工程擔保行為,加強對工程擔保公司風險防控的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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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擔保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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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工程擔保保證人,是指符合要求的工程擔保公司、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一)工程擔保保證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冊并經有關業務監管部門批準;
2.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二)工程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開展業務在符合基本條件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2.工程擔保公司應具有相應的清償能力,并向注冊地所在銀行開立托管賬戶并預存不低于1000萬元的代償準備金,代償準備金托管銀行應與省主管部門簽署資金管理協議。代償準備金動用后應在30日內補存,否則暫停開展相關業務。
3.工程擔保公司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并納入信息化管理。
4.工程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持有中、高級工程序列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人員各不少于1人。
第十一條??同一保證人不得為同一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證人可以根據被保證人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保證期限、擔保金額等因素,選擇合理的反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 保證人承攬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擔保后,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入現場,履行風險防控職責,及時評價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消除潛在違約風險。保證人對承保項目的風控管理應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了解被保證人當期財務狀況。
(二)向被保證人、債權人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工程合同履行情況。
(三)參加工程施工例會和工程驗收。
(四)填寫《保后管理手冊》,記錄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債權人履約情況。
第十三條 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設計和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共同參與項目保前評估、保中保后服務,創新工程監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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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證擔保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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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投標活動的擔保。
?(一)保證金額為不超過投標金額的2%。企業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為最高等級的,投標保證金額最高不超過招標金額的1%。
(二)保證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
第十五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具體要求參照《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瓊建規〔2021〕8號)。
第十六條?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工程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擔保。
????(一)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工程合同價(實施預付款擔保的,工程合同價應扣除預付款金額,下同)的10%。同時,根據企業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等級,區別降低保證額度,企業為最高等級的,保證金額為不高于工程合同價的5%,以此為基礎,保證額度比例根據對應企業評價等級逐級遞增1%,等級最低的企業不參與。
(二)項目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分段滾動擔保的,履約擔保也應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滾動擔保金額與該段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金額相等。
(三)施工單位未按工程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可向施工單位通過提供設備、技術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夠繼續完成工程項目;
(四)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履約保證包含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保證有效期應覆蓋合同中約定的缺陷責任期。
(五)預付款擔保是指當建設單位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工程款給施工單位使用時,為保證施工單位將這筆款項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正確合理用于該工程項目建設,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由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擔保。是履約擔保的一種,預付款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一致,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金額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對工程發生的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
(一)保證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同時,根據企業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等級,區別降低保證額度,企業為最高等級的,保證金額為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2%,以此為基礎,保證額度比例根據對應企業評價等級逐級遞增0.2%,等級最低的企業不參與。
(二)保證有效期與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缺陷責任期一致,最長不超過2年。承包單位提供的履約保證包含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建設單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質量保證。
(三)施工單位在保修責任期內對工程項目出現的質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責任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行。
(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提交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關主管部門 (債權人代表)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擔保。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的保證金額為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核定的應繳存金額。
(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的保證有效期至勞務用工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80日內 。
(三)被保證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向保證人出具相關代償手續。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行,保證人應見索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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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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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工程保證擔保業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使用在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簡稱服務平臺)公布合格保證人名單、工程擔保不良行為等信息,并提供工程保函和擔保項目查詢。工程擔保公司、銀行、保險機構應向省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由省主管部門公示公布。
第二十條?推行電子保函。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相關業務除按自行管理體系管理外,工程保函(包含保險保單)應通過服務平臺開具。
第二十一條?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保險經紀人等第三方專業作用,利用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完善頂層設計,建立承保理賠、風險防控與糾紛化解服務機制,加強風險管控,促進有序競爭,全面提升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在工程保證擔保業務活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保證擔保業務的;
(二)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或抽逃資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四)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五)在保函保管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撤銷或變相撤保的;
(七)惡意壓低保證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八)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九)抽逃代償準備金或未按要求及時補充代償準備金的;
(十)同一保證人為同一建設項目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管理職責建立對保證人的動態監管工作機制,做好對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擔保行為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所有在本地開展擔保業務的保證人的擔保行為加強監管。
省主管部門依管理職責每年應至少對保證人進行一次動態考核,在動態考核、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的(具體標準可根據行業發展實際進行調整),應要求保證人限期整改,整改期內不得承攬工程擔保新業務。
第二十五條?加強信用監管,被保證人發生違約、拒不支付保證人代償賠付或代為履約相關款項的,省主管部門應將被保證人違約行為依法記入“信息平臺”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職責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擔保工作檢查,對不按規定收取、返退保證金,強制收取現金保證金、明確拒絕擔保和將保證金挪作他用,及不按規定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要依法糾正及查處,并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等政府平臺依法公開。對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施工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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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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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現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